原文标题:市值狂飙后的旧账新怨 "最增值的委托理财"
一轮牛市,造就众多股票股价飞扬,其中就包括曾经深陷委托理财泥潭的股票。随着这批股票的翻身,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日前,已经被托管的德恒证券遭遇劫难,投资者要求自行处置没有被收购的股票。作为第三方监管的宏源证券,陷入是否允许投资者自行抛售股票的尴尬境地。而遭遇同样难题的还有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银河证券等曾经的委托理财大户。
“德隆案”余波
6月22日到6月25日,宏源证券已经连续收到了三份律师函。曾经代理“德隆案”中德恒证券辩护的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这段时间一直在跟宏源证券交涉。
代理律师陈敢称:“我们代理的是当年德恒证券的三方监管客户的股票处置事宜,而这部分本属于投资者的资产,国家既不收购,现在也不让投资者自行处置。”
陈敢代理的投资者持有大量的潍柴动力(000338),在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之前,凡是跟“德隆案”有关的涉案账户均被冻结,这些投资者看着潍柴动力的股价最高攀升到90元以上,却不能获利了结。
《证券市场周刊》获悉,陈敢代理的投资人韩立志、王咏梅均与德恒证券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同时与德恒证券、宏源证券订立了三方监管合同。主要内容为:韩、王分别投资207万元、115万元,二人在宏源证券开设证券资金账户,德恒证券亦在宏源证券开设配资账户,德恒证券应向配资账户中注入相应于韩、王投资本金30%的资金或证券作为保证金,由德恒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宏源证券进行监管。确保韩、王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与配资账户内的资金始终维持在韩、王投资本金的130%。
2004年德隆危机爆发,湘火炬等“老三股”股价深幅下跌,投资者的损失极为惨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下称“《收购意见》”),并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收购德恒证券委托理财中的个人投资者的债权。原则是个人投资本金10万元之内的全额收购,超过部分九折收购,收购的程序是先由个人向德恒证券托管组申报债权,经甄别确认后由德恒证券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函,并由被收购人签署债权转让书。
四部委发布的《收购意见》中规定,有关三方监管的收购的债权原则是“权属清晰,或资金被挪用的”,反之不收购。2004年9月、10月,韩、王先后向德恒证券托管组申报了债权。依据《收购意见》规定,韩、王履行债权登记手续后,应由甄别确认小组进行甄别,甄别的期限为“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
陈敢告诉本刊记者,德恒证券新疆区债务甄别确认小组于2006年4月13日向清算组递交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区第二批个人债权甄别情况报告》,这是一份内部工作报告,其发文单位是新疆区甄别确认小组,收文单位是德恒证券清算组,并不是《收购意见》规定的“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书”。而德恒证券清算组迄今未给韩、王二人发出收购确认函,更没有签署债权转让书。
2007年,吸收合并湘火炬后,韩、王账户中的潍柴动力股票大幅升值,市值已超过他们投资的本金。2007年5月24日,二人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德恒证券乌鲁木齐人民路营业部送达了关于撤销收购的申请。2007年6月21日,韩、王二人又通过公证送达函件通知宏源证券,要求在6月21日至22日期间,以市场价格84—87元/股的价格出售二人拥有的潍柴动力股票。然而,韩、王二人送达的请求均遭宏源证券拒绝。